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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按照《 2000年通则》, 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港口惯常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技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部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不能把FOB术语称之为"离岸价"。
2."船舷为界"主要是针对风险的划分而言的,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
3.船货衔接问题。
4.装船费用问题(FOB变形)。按FOB术语成交,可以选用适当的FOB术语变形,即FOB术语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常用的FOB变形有以下几种:
( 1)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买方)支付。
( 2)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 3) FOBS(FOB Stowed)一FOB包括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T(-FOB Trimmed)一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 FOBST( FOB Stowed andTrimmed )-FOB包括理舱、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既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变形不改变交货地点和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
5.应当注意《2000年通则》与《1 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